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六章 林木种子质量第三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一)有相应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二)有三名以上符合《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