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实施林木种子工程、体系建设;

(三)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

(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植物新品种(林业部分,下同)的保护和管理;

(六)负责组织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

(七)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科技、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