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的选育、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以及林木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等活动,必须遵守《种子法》和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