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并将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禁止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