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木种子生产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林木种子档案卡,载明林木种子生产地点、时间、质量等级及其流向等内容;是苗木的,还应当载明接穗的品系、砧木的品种和苗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