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木种子生产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林木生长规律,确定具体林木种子的采摘期和采摘范围。采收林木种子必须在规定的采摘期和采摘范围内进行。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