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木种子生产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生产的林木种子交付使用时,应当附有林木种子检疫证明和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