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种类进行生产;禁止无证或者不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林木种子。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