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申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申请材料报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审定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