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农田水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小型农田水利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