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型农田水利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