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型农田水利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