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山塘水坝等小型水源工程、小型河道治理工程、小型泵站、渠道及配套建筑物等水利工程。其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