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的砂石、泥土、垃圾等物体;

(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侵占、损毁水利工程设施;

(四)从事危害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其他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投诉,依法查处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