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的砂石、泥土、垃圾等物体;
(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侵占、损毁水利工程设施;
(四)从事危害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其他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投诉,依法查处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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