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区域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发挥其在小型农田水利工作中的示范作用。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方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