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内容、规模、施工单位等有关情况在项目直接受益区进行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监督,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