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村民、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进行补助。

鼓励村民、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筹资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村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为主组织建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