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