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