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