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