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供热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对住宅热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热用户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