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供热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对住宅热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热用户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