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擅自处置、抵押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