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擅自运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