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供热设施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影响供热质量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