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商定的保护措施施工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