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