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供热保障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对在采暖期内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或者发生重大事故不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影响正常用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供热单位,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旗县区供热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应急接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居民正常用热,维护社会稳定,原供热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