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等工作,于供热开始前充水试压,并在试压七十二小时之前通知热用户。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