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热费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供热单位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