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热费管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供热单位在一个采暖期内累计停止供热七日以上的,或者因突发事故实施抢修连续停止供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热费。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