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新建住宅第一年交付使用的;

(二)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

(三)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