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一)新建住宅第一年交付使用的;(二)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三)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