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十五的基本热费。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