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四十条已修改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告知供热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停止用热应当以一个采暖期为停用时间单位。停止用热后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