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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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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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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