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热用户应当对室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需要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应当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