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

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