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