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三十条已修改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