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