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