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涉及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供热分户控制计量工程内容,并邀请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供热设施是否合格。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