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在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