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采用供热管网供热的,室内供热设施应当按照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方式设计和施工,推行温度调控和用热计量装置。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使用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编制技术规程,逐步组织推行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改造工程。热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