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第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四)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五)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六)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七)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八)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九)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