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审议议案和审查报告时,代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受询问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