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审议议案和审查报告时,代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受询问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