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