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