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被提议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本市出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被罢免的,罢免的决议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