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大会提出辞职。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下次会议备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