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听取和审查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及预算报告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例会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本市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