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例会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本市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编制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主要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