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代表团审查各项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查。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