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